一、修订背景
2019年,南雄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起草了《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雄府〔2019〕57号),并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禁燃”政策实施以来成效比较明显,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噪声污染明显降低,因燃放引发的火灾险情、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为加强我市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春节期间适度放开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问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政府规定时间和地点允许群众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为回应群众期盼,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我市城市规划发展实际,有效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须重新制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修正)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五)南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雄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通告》的指导思想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燃放管理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环节管理作出规定。本《通告》共六条,第一条,明确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区域。第二条,划定了指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第三条,告知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求。第四条,明确说明遵守本《通告》单位、物业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了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明确了本《通告》实施日期和原《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步废止。
四、重点说明问题
本《通告》对比原《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第一条中缩小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结合我市春节期间风向、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置、居民密集区、场地安全系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集中燃放点选址定于滨江公园。综合南雄本地年俗习惯和居民作息时间,限定燃放时间定于除夕18时至年初一凌晨0:30时,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晚19时至24时,其他时段一律不准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