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法制审核编号:雄府规审〔2024〕1号)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南雄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租售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新青年(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市县政府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城镇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并负责统筹本辖区保障房的需求分析和申报,参与保障资格、资格期满审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对各类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指导、监管。
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市发展改革(市信用办)、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南雄金融监管支局、房产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同时每年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各相关部门线下发函,各单位应及时函复,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市住建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
(四)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五)社会赠予政府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保障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保障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新建的成套保障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单套套内面积基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房,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普通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保障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权属证书上载明各类保障性住房性质。
第三章 申请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保障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含郊区、水南、河南、黎口、莲塘、铺背村委会)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本市;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南雄市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应纳入申请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 其它实际取得的住房。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一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4.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5万元。
5.提出申请时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南雄市辖区范围内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满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七)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南雄市区消防救援部门、环卫及人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工作满1年时间,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
3.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和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和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优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惠
(一)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2.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10%比例收取;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4.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30%比例收取;
6.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按照住房市场租金60%比例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一定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1.对持有《南雄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
2.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3.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 1—2 级重度残疾证或 3 级智力残疾证、3—4 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 1—4 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三)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50%的标准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相关物业管理公司。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建筑面积均为15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即1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南雄市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5.申请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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