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建筑市场人工、材料等价格参数的变动情况,现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各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基数调整如下:
注:1、2025年1月1日前取得土地出让(划拨)手续的〔即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签订时间〕项目按原缴交标准缴交;2025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出让(划拨)手续的〔即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签订时间〕的项目按新的缴交标准缴交。
2、原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调整南雄地区多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报建造价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