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雄常字〔2013〕22号
关于接受刘清生同志
辞去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长职务的决定
(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南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刘清生同志辞职请求进行审议,同意接受刘清生同志辞去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长职务,并报南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主题词:人大 接受辞职 决定
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人大、政府(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