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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市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0-12-22 12:05: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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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目前,贵单位正在推进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感谢贵单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国务院、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国家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工程建设领域等为重点进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门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请贵单位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1.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的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按月拨付人工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场施工。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管理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施工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7.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8.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险保函,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9.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务必同时按要求做好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台账资料工作。

       今年接下来的时间,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将加大力度,突出过程监管,强化执法手段,定期、不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最严厉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另外,2021年(明年)年初,国家、广东省、韶关市三级将严格开展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其中,将重点对2020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在国家、广东省、韶关市三级考核中被检查出存在问题、未落实迎检责任的,将依法依规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

       最后,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施工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双丰收”!

       市人社局咨询指导电话:0751-3868215,0751-3868510

       市住建局咨询指导电话:0751-3823847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咨询电话:0751-3872291

       市水务局咨询指导电话:0751-6929190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   雄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南    雄    市     水     务     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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