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雄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多年来,对促进我市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自2016年以来,每年都大幅度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拥有量大幅领先韶关其他县市。经参考韶府规(2018)1号关于印发《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韶关其他县市的管理办法特重新制定我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雄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从事发明创造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16〕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住址在南雄市范围内的合法单位或南雄市居民和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单位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可依本办法办理申请国内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南雄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资助的范围包括:授权后的各种专利申请资助,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其中: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人民币300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支助的企业的执照和单位账户、联系方式。
(三)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及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账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发放到申请企业或者个人账户。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作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受理的专利费用资金申请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项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交期五年。
南雄市经信局
南雄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