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交通事故“碰瓷”案件,依法判决同案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2021年12月,谌某甲驾驶面包车从韶关市区沿国道向南雄方向行驶,车上载有谌某乙、郑某等四人,行驶至始兴县城时谌某乙与车上另一人下车寻找“碰瓷”目标,找到被害人张某要搭乘其的摩托车去南雄,中途谌某乙也坐上该摩托车。到了南雄后,谌某乙下车时主动摔倒在地,让张某误以为是其驾驶不慎所致,并送至医院治疗处理。在治疗时,谌某甲、郑某以谌某乙受伤为由,向张某索要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张某迫于压力用手机微信先后扫描了郑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了8000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甲、郑某、谌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根据其在犯罪中的情节、表现分别予以定罪量刑。谌某甲、郑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甲、郑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郑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生活中,伪造交通事故的“碰瓷”发生突然,导致车辆驾驶人可能误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系自身原因。“碰瓷”人由此向车辆驾驶人索要损害赔偿等费用,车辆驾驶人被迫交付财物。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针对“交通事故”后的索要财物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让“碰瓷”人没有可乘之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