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徐某和邓某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由于徐某和邓某有过矛盾,2023年4月,徐某为泄愤报复,采用喷洒草甘膦的方式,故意毁坏邓某家种植的黄烟5亩多。经认定,被毁坏的黄烟3850株,损失总价格为1840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所种植的烟叶,造成经济损失18403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遇事保持理性,切勿冲动,一时意气而做出不当或过激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