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其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公司给予因不买社保构成的补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像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梁鑑荣表示,这样的员工承诺不具法律效力,即使员工承诺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单位照样要承担责任。
员工签下“自愿书”公司依旧负全责
2013年8月,某公司与许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月薪3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一份《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主要为许某系该公司正式员工,在就职期间,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因该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构成的补贴300元/月。同时,许某承诺,不会以该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为由,与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该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2014年5月,许某书面要求公司为其参保缴费,但某公司回复因双方已经签订承诺书,由此不同意其请求。
2014年8月,许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于2014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补偿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认为当初许某没有参保是经过其本人同意的,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公司也支付了社保补贴,不应就此事再追究公司的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虽未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该公司应当向许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该公司以《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为由,不给许某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许某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即使公司与许某约定了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已将社会保险补贴支付给许某,但仍不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主张。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处该公司支付许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部分33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许某退还公司的补贴部分3600元。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及参加社会保险,梁鑑荣如是介绍我国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1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层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该法第十、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可见,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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