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市医疗救助领域第一份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医疗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将更加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加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一是扩大了救助范围。该《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以具有当地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主,扩大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不仅惠及韶关户籍困难群众,也涵盖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是提高了年救助封顶线。该《办法》规定,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戈谢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和自费购买治疗药物费用、住院治疗自负医疗费,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25万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其医疗救助水平不得低于现行《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规定标准。
三是救助方式多样化。该《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再按程序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支付医疗救助金;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和审批备案手续,救助标准参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标准。(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