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须提交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
(三)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劳动能力鉴定
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检查鉴定,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市工业西路81号市人社局办公大楼二楼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电话:87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