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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6〕31号)

时间:2016-06-07 12:03:48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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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7

 

韶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市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退休人员。
   
(三)各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筹资标准为同级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具体标准为:市直、浈江区、武江区统一按86/.月缴交,其他县(市、区)统一按62/.月缴交,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增长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因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一)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按照公务员的不同职务、级别确定划入个人账户标准,具体标准为:

在职:厅级30元,处级25元,科级20元,科级以下15元。

退休(按退休前职务):厅级35元,处级30元,科级25元,科级以下20元。

划入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用于公务员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补助。补助范围为公务员住院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的为85%,退休的为9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的为40%,退休的为50%

(三)用于缴交大额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韶关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待遇按相对应的标准享受。

六、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地税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征缴。

七、其他

中央、省直单位的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其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自行解决。本方案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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