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57号)精神,现将2012年医疗保险年度住院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招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大额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或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列标准赔付:
(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之间的部分费用,在15万元以下部分按86%赔付,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部分按93%赔付。
(二)已上大额的门诊特定血液(腹膜)透析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费用自付部分按50%赔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之间的被保险人先自付部分的项目费用(不含异地费用)按50%赔付。
(四)对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支付临终关怀医疗补助金。
(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30万元。
二、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或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基础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列标准赔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一级医院按85%、二级医院按80%、三级医院按75%。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异地费用),按35%的比例赔付。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2万元。
三、城镇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或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的基础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列标准赔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18周岁以内的(含18周岁)一级医院按60%、二级以上医院按50%;18周岁以上的一级医院按40%、二级以上医院按30%。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异地费用),按20%的比例赔付。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1万元。
四、驻韶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或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或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再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列标准赔付: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之间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部分: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之间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部分: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五、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住院附加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若未作调整,仍按此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