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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4〕19号)

时间:2015-08-02 11:29:47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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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

 

 

关于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

 

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关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各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保障水平和覆盖率总体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改善民生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结合2018年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守住底线,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全力提升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底线民生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民生,坚守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牢牢守住底线民生,明确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确保底线民生应保尽保,整体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2.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按照稳高、托底的总体思路,足额保障底线民生所需资金。完善财政投入分担机制,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分担比例。

3.分类指导,分步推进。针对我市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类建立底线民生保障标准,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障项目的进度要求,分步推进实施。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慈善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底线民生保障多元化供给机制。

二、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含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特殊困难人员)、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六大类。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17,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底线民生保障体系,力争全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国较高水平。

(二)具体目标。

1.落实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201411起,各县(市、区)保障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333元和147元;201511起分别不低于374元和172元;201611起分别不低于418元和190元;201711起分别不低于457元和206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要求,四类地区具体的最低标准,每年4月底,由省民政厅会省财政厅按要求公布执行。

2.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农村人均纯收入1个月内,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要求,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当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对当年调整前月份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补发。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人均年标准不低于5897元。

3.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20146月底前完成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结算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全额救助。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人均年救助标准不低于934元,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人均救助标准达到全国较高水平。

4.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147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80/,达到全国较高水平;20157月起提高到100/,达到全国前六名。2017年前,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5.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参照沿海省份的残疾人保障标准,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提高全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标准,2015年起达到并保持全国较高水平。

6.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3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全省最低养育标准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000/月、散居孤儿600/月。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省201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率分别为9.3%9.4%2011年为7.9%14.1%2012年为7.9%7.7%。按每年不低于7.9%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率,2014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全省最低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分别为1150/月、1240/月、1340/月、1450/月,分散供养分别为700/月、760/月、820/月、880/月。

四、资金保障

(一)加大市级财政支持力度。2014年起,省级财政补助后,市本级下放中省驻韶企业和市属企业单位低保对象的低保补助和医疗救助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农村低保人员的补助市级财政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基础养老金补助仍按省级财政50%、市县财政各25%的原则分担。补助办法(包括补助比例和分类地区)适用期限为2014-2017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报批,并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

(二)加大县(市、区)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统筹好包括省、市级财政资金在内的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底线民生所需支出,切实按照底线民生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水平,落实本级财政分担比例,确保底线民生保障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预算安排计划。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底线民生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内在要求,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重视的积累转为更加关注的发展,特别要更加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把保障底线民生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底线民生工作负总责,要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摸清保障底数、落实资金安排。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底线民生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底线民生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阳光操作,依法公开程序,强化监管,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四)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绩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底线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绩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底线民生保障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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