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韶府办[2008]76号文《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为增强低保工作的时效性,使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适应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确保科学合理地计算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经研究,决定对原韶民救[2005]1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一些修改,并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中第二条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二)小款“……珠三角、长三角按500元计收入。”第(七)小款“……每户每月支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赡养费按80元计算,超过80元按实际所得计算”修改为第(二)小款“……珠三角、长三角按650元计收入。”第(七)小款“……每户每月支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赡(抚)养费按100元计算,超过100元按实际所得计算”第十一条“(1)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韶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月收入为377元)计算月收入;(2)年龄在35-45周岁,每人每月按300元计算月收入;(3)年龄在46-50周岁,每人每月按250元计算月收入;(4)年龄在51—55周岁,每人每月按150元计算月收入;”修改为:“(1)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韶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 (2)年龄在35-45周岁,每人每月按400元计算月收入;(3)年龄在46-50周岁,每人每月按300元计算;”(4)年龄在51—55周岁,仍按原计算收入额不变;”
二、各单位对这次调整家庭收入计算办法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以理服人,决不能简单粗暴,把矛盾上交。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要走家串户实事求是地核定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既要防止养懒人,又要确保应保尽保。根据省的有关文件要求,下半年的低保补差水平为人月均95元。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