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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批市本级低保医疗救助补助的新规定(韶民救〔2009〕37 号)

时间:2015-07-28 09:38:1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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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低保有关单位:

根据目前市新农合机构调高住院报销比例的情况和省有关加大低保医疗救助水平的要求,结合市本级医疗救助的实际,特相应修订韶民救[2005]17号文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未住院的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症,严重精神病(1级、2级)等确诊患者(包括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105号文规定的特殊病种)每半年给予特殊门诊补助1600元。

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一次自付费用低于1600元的按1600元给予补助(每年只给予一次性补助)。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600元的按原来韶民救[2005]17号文规定的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金额。

此规定于2009121日起执行。

 

 

韶关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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