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