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韶各单位、驻韶部队: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为了进一步探讨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新路子,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新修订的《韶关市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
军转干部安置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指令性、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选调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提高军转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这一重要人才资源的作用,为国防建设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安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
(一)拟定安置计划。接收安置计划由市人社局(军转办)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军转干部接收任务以及市编办提供的编制使用情况拟定。
(二)下达安置计划。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拟定后,经市军转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安置计划一经下达,无特殊原因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主管军转工作市领导同意。
三、安置办法
(一)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及《广东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符合回县(市)安置条件的由各县(市)接收安置。
(二)技术九级以上军转干部,参照行政团职军转干部的办法,采取选调的办法安置。营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10级以下、科级文职干部以下,下同)安置到机关(参公)单位的,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安置。政策性照顾安置对象,即: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满10年,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
(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和省人事厅粤军转〔2004〕88号文的要求,选择到政法机关安置的军转干部,须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选择到公安机关的军转干部,还须符合粤公部[2013]50号文件规定的接收安置条件。
(四)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问题,按粤军转〔2009〕134号文执行。对其首次按国家有关规定任职的非领导职数采取单列,不占用接收单位原核定的职数,由市军转和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办理任职等有关手续。该职数在军转干部晋升、调动等职务变动时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收回。
(五)对安置到市直机关、参公单位的正营职(任职满3年)军转干部,可安排副主任科员,所需职数、任职手续等按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相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县(市)的正营职(任职满3年)军转干部,原则上要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公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技十级以下军转干部)。
(二)考试、考核办法。根据粤军转组〔2012〕3号文,考试对象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核由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计分由省军转办审定。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
(三)考试考务工作按粤人社发〔2013〕185号文执行,由市军转办和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共同负责。
五、安置录取
(一)技术九级以上军转干部及政策性照顾安置对象,由市军转办按照选调与指令性分配办法安置。
(二)按规定需参加考试的军转干部,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的岗位,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在按报考岗位录取后,实行第二次录取,原则是:按报考对象总成绩高低排序,个人逐一选择岗位。若出现自愿弃选,则依次替补,直至公布的岗位数满额、或报考对象依次选择完毕为止。录取时若出现同分并列,则按考核分高、职位高、任同一职务时间长的次序录取。
(三)按总成绩录取中凡未落实的安置计划与报考对象,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
六、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