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督促医疗机构合理诊疗,促进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57号)和《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2007]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治疗指征的产后康复项目:推拿治疗、射频治疗、关节松动训练、低频脉冲治疗、点穴治疗、运动疗法和中药熏蒸治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对需求较高的参保人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履行签字告知手续。
二、胶囊内镜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范围,个人先自付20%。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