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仁、梅田、坪石街道办事处及驻韶中省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与驻韶中省有关单位研究讨论,一致通过的《韶关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韶关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收入计算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韶府〔1998〕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救〔2002〕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障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防止出现错保漏报和养懒人的现象,实事求是地核定家庭收入,现结合当地和市本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 夫妻;
(二) 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 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 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
妹;
(五) 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退休金、企业补贴、失业救济金、下岗或特养基本生活费,其他第二职业收入;
(二)打临工、散工的月收入(指户口在本地的人员),包括本省东西部、外省打工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珠三角、长三角按500元计收入。
(三)各类股份分红的收入,应按上年度每股实际分红数计算。
(四)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除自住房屋外空置的房屋出租,田地鱼塘出租,车辆出租,店铺出租等)按实际租金计算收入。
(五)各类种植业的经济收入,每亩按500元计算收入,以此类推计算。水产养殖业,不分种类,每亩按1000元计算家庭收入。
(六)从事“三鸟”和牲畜饲养的家庭专业户,按实际数量乘以市场价的五成计算。
(七)各种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中有拆户或户口迁出的成员(无赡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应承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义务。每户每月支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赡养费按80元计算,超过80元按实际所得计算(家庭成员中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收入好的企业干部职工家庭不予办理低保)。
(八)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出租(田地鱼塘出租,车辆出租,店铺出租等)按实际租金计算收入。
(九)家庭购有自用摩托车月/台按200元计收入;购有空调、29寸大彩电、冰箱、高档家具,自助电单车、手机、电脑等高档商品二件以上按每月200元计算。
第三条 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工残人员,其收入高于韶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特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低于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但不能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入。特养人员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计算收入的,按韶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十一条规定执行。暂时领不到或领不足下岗基本生活费的,其实际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条 在职人员长期休病假(六个月以上),其个人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计算补差。
第五条 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计入家庭收入。在其家庭合理开支后,凭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界定其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济。合理开支的主要范围有五项:一是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二是按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职工子女应缴纳的书杂费;三是职工直属亲属的医疗费;四是职工异地安置购买自住的安居房所需经费,在用完安置费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允许用部分补偿金补足。但购房原则上按每人
第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其它有报酬劳动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的,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今后按上年指标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及残疾人员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同时出具残疾证和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医学诊断证明书,可按个人无收入计算。残疾人员属于一、二级的由低保审核机关视具体情况处理。属于三级以上、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每月按100元计算收入。
第八条 同吃同住的家庭成员(含拆户家庭)因为城区户口不在同一居委的,可在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申请低保,但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家庭成员的户口一部分在本辖区(以下简称本辖区家庭成员)另一部分在异地的(以下简称异地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在户口所在地申请,本市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计算方法为:
(一)本市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则不予救济。
(二)本市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当异地家庭成员按每人住房
第十条 本市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当异地家庭成员的收入高于其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时,先将本市与异地家庭各成员收入合并计算出家庭总收入,再将家庭总收入减去异地家庭各成员所在地低保标准额,剩余部分为本市家庭收入,当异地家庭成员的收入低于其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时,本市家庭各成员的收入合计为本市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本着救贫不养懒的原则,对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休闲在家的,无论有否发生务工事实,均视为有务工收入,①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韶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月收入为377元)计算月收入;②年龄在35-45周岁,每人每月按300元计算月收入;③年龄在46-50周岁,每人每月按250元计算月收入;④年龄在51-55周岁,每人每月按150元计算月收入。低保申请人应主动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班,掌握一技之长,积极谋求就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予救济。
第十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已落实节育措施并已按规定缴清了社会抚养费的,可以申请低保救济。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作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
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文件精神,为防止出现错保和养懒人的现象,要求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适当参加其所在居委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或活动,每月少于2次劳动,半年少于10次劳动和活动的,不予申请低保救济,每月平均少于1次劳动的,在原低保救济金额基础上减50%的补差金额。
第十五条 本收入计算办法解释权在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上级政府政策法规有不一致,以上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中省企业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成员收入的核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