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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2-12-01 16:46:35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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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解决我市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具有韶关市城镇户籍且满2年(2008年7月1日前迁入)以上,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曾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没有申领一次性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二)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至领取长期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可以从申请补缴时向前补缴不足年限后,继续缴费至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曾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补缴年限累计计算。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当年度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缴费比例。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老年居民,缴费比例按市直企业历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2006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老年居民,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
四、养老待遇
(一)按月领取养老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者,在缴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后,本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待遇计发
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相关规定计发。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身份认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六、其它
1.如今后本实施方案与国家、省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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