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恒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追溯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的提案收悉,由我省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省职能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也明确要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制度设计不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和待遇确立机制上有较大差别,缴费和待遇水平均不同。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约2400元,远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能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若以职工已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时将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只能领取水平较低的城乡居保待遇,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深圳市有关“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不宜复制推广。
在高度重视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同时,我省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3%—15%。全省平均单位缴费比例为13.5%,属全国最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也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下一步,我省将加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企业潜在劳资纠纷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