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城镇居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省府〔2009〕139号)精神,为更好地解决韶关市新生儿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现就我市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参保时未满1周岁且为韶关市城镇户籍或父母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新生儿,并且其所在户籍内其他成员已参保。
二、参保缴费
(一)缴费金额:本地户籍新生儿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年缴费(60元/人/年);外地户籍新生儿参保,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及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特殊人群中新生儿参保免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特殊人群中新生儿特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家庭的新生儿和残疾新生儿。)
新生儿参保均不设住院补充保险。首次参保时必须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0元/张。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流程:
1、申请参保资料
(1)一般人群中新生儿申请参保资料
①参保人户口本;
②新生儿出生证或参保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③新生婴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可支持代扣的本市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④新生婴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一份。
(2)特殊人群中新生儿申请参保资料
①新生儿监护人的《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金存折、民政部门或残联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其他资料要求与一般人群中新生儿申请参保资料相同。
2、申请参保地点
(1)本地户籍新生儿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办事处申请参保;
(2)外地户籍新生儿在父母常住本市的所在地社保办事处申请参保。
3、办事处的办理流程
社保办事处根据提供的资料录入后发送银行进行实时代扣,代扣成功后打印《韶关市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确认表》,并同时提交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制卡信息进行制卡。
4、领取社会保障卡时间
30个工作日后,新生儿监护人可到社保办事处领取社会保障卡。急需住院的,可到社保办事处打印参保临时凭证。
(三)不同参保时间的缴费标准
(1)每年4月至6月办理参保的,必须缴纳下一个社保年度的保费,可选择缴纳当前所在社保年度的保费;
(2)每年7月至9月办理参保的,必须缴纳当前所在社保年度的保费,可选择缴纳上一个社保年度的保费。
(3)10月至次年3月办理参保的,只能缴纳当前社保年度的保费。
说明:社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2010社保年度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四)续保注意事项
新生儿首次参保后次年不自动续保,凡需继续参保的在每年4月至6月以家庭为单位前往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限
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从出生起至当前社保年度6月30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新生儿从参保次月起至当前社保年度6月30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三)住院待遇的领取
1、韶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联网结算
参保人凭参保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注:还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凭参保协议书或临时就医凭证办理),出院时在医院端进行实时结算。
2、申请报销程序
(1)申请报销时限和地点
新生儿报销医药费用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参保人出院(或参保)后,在30天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申请报销资料
①住院发票原件:
②医疗费用电脑打印的明细汇总清单原件,不能提供电脑清单的,必须提供完整病历、医嘱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医院
公章。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④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一份。
⑤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韶关市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一份。
⑥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料。
3、报销时其他注意事项
(1)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婴、子、女”等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2)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婴、子、女”等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收费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3)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疾病诊断书、费用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