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韶价[2011]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一)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限额内,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
(三)执行时间: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文件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参加城居保的参保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待城居保门诊统筹开展后参照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
原《关于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的通知》(韶人社函[201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县(市、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1 | 武江区 | 新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 | 浈江区 | 太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 | 浈江区 | 东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 | 浈江区 | 犁市镇中心卫生院 |
5 | 乳源县 | 桂头镇卫生院 |
6 | 乳源县 | 大桥镇卫生院 |
7 | 翁源县 | 龙仙镇卫生院 |
8 | 翁源县 | 周陂镇中心卫生院 |
9 | 翁源县 | 新江卫生院 |
10 | 仁化县 | 仁化县丹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
11 | 始兴县 | 司前镇卫生院 |
12 | 乐昌市 | 乐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3 | 乐昌市 | 坪石镇卫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