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提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水平,激励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0〕5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选举产生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组织申报。以所在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二)参保登记。市税务局负责办理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进行保费征收工作(第一次必须由法人或办税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 4 楼税务窗口办理,次月开始可在电子税务征收网上进行操作)。
(三)申办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参保单位对公扣款账号;
4.村(社区)公章;
5.编办文件(非必须)。
三、参保形式及资金分担机制
村(社区)工作人员单例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需缴费,所需资金由村统筹解决。
四、领取待遇条件
参加单例工伤保险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遇到伤害的,由市人社局依法认定是否属工伤,属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组织管理
(一)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保资格的确认。
(二)市人社局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税务局负责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单例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六、其他规定
(一)村(社区)工作人员受伤后由参保单位在 30 天内,或参保受伤工作人员在 1 年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二)本方案实施后,国家或省、市调整单例工伤险规定的,按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