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与其他人签订的一种合同,在合同中,专利权人叫做“许可人”,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叫做“被许可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实施许可人的专利的权利。许可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同,它转移的是专利的实施权,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仍由专利权人所有或持有。
许可合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又叫非独占许可合同。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实施其专利,但许可人保留自己实施和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2)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人不能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并且自己也不能在该区域内实施。(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叫独家许可合同。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内独家实施其专利,并不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的权利。(4)分实施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其他人实施有关专利。但是,在许可人同意并且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时,被许可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分许可一般是普通许可。在向第三人授予分实施许可时,被许可人须对其许可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