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排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将《南雄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2日通过政府办OA办公系统、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网向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网上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截至1月10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已收到水口镇等12个镇人民政府及9个职能部门共计21个单位的反馈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未收到意见反馈。在已收反馈意见中提出意见及建议的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共计5个,其余16个单位均无修改意见,现将各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意见及建议
水口镇人民政府修改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责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修改为“由市职能部门牵头,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但修改为“由市职能部门牵头,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并负责具体实施,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
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建议
(一)环境保护局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第五条一款第三项与“三区划分”是否相符的问题。
初审意见:该项与“三区划分”并不矛盾,适养区的适度发展并不代表可任意发展,也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建设。
2、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
初审意见:《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规模化养殖场已作明确定义,况且对规模化以上养殖场及涉敏感区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可以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建议不予采纳。但建议进一步修改表述为“……规模化以上养殖场和涉及敏感区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3、删除第二十三条中“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初审意见:该表述与《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现有相关规定的表述并不矛盾,如有最新法规或部门最新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建议提供相关依据予以综合考量修改。
4、第二十五条“违法本办法规定,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表述不准确。与第十三条相对应,由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属地政府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只针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建议增加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及零星散养户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
初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但建议删除该条“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这部分内容。一是所提建议部分的表述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表述是一致的;二是本办法第六章各条款的规定是按照各职能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对畜禽养殖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三是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已明确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上和规下养殖场。
5、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畜禽养殖场依法必须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并排放污染物的”修改为“畜禽养殖场按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并排放污染物的”。第五项中“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修改为“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6、①、具体规范和明确“在养规模下养殖场”的管控方式;②、明确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办的工作职能;③、明确国土、林业、供电、属地政府、畜牧、环保、住建、水务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量;④、明确第六条“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场所、组成人员和负责人。
初审意见:一、①、③已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已明确;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②、④涉及内部机构的内部工作职责等,不属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畴,关于“两办”职责或取舍整合,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决策明确。
(二)国土资源局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办理用地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修改为“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及备案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2、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违法占用土地或林地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修改为“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违法占用土地或林地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初审意见: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及追究责任已在本办法中明确,为避免重复表述,建议不予采纳。
(三)水务局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1目中“……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修改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面积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修改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面积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广东省南雄小流坑-青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在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增加“距离广东省南雄小流坑-青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500米以上”作为第二目内容。
初审意见:建议采纳。
南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