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雄市关于扶持医药服务产业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20年6月12日我局通过南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网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6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网上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0年5月15日我局向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投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5月19日,收到提出意见及建议的职能部门共计3个,其余5个部门均无修改意见。现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税务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一条第(1)点“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建议修改为“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销售服务企业代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我局已采纳。
2.《办法》第一条第(2)点中“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建议修改为“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含销售服务企业代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我局已采纳。
3.《办法》第二条财政贡献奖励:将所有“其为地方财政贡献金额地方留成部分。”建议修改为“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我局已采纳。
4.《办法》第二条第(3)点“遇调整,按新口径计算相关税收。”建议修改为“如遇重大税收政策或行业管理政策调整,奖励方法另行研究决定。”,我局已采纳。
5.《办法》第三条第(1)点“医药企业”建议修改为“医药销售服务企业”,我局已采纳。
6.第三条(2)点“税务部门应为提供,...提速办理。”建议修改为“税务部门应为医药销售服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涉税事项跟踪做好服务, 在规定时限内提速办理。”,我局已采纳。
7.《办法》开头部分,建议删掉“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我局已采纳。
二、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二条第(4)点“按季度结算申报兑现。”建议修改为“按年度结算申报兑现,市财政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结算并兑现。”,我局已采纳。
三、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
1.《办法》第二条第(1)点“第1年...”的确定是具体哪一年。我局已采纳,修改为“其中,自企业在雄设立登记当年为项目过渡期,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参照,给予100%的企业服务奖励;次年为第1年度......。”
2.《办法》第二条第(2)点“企业在享受以上奖励年限内,需纳入我市限上企业统计范围。”建议删掉此条内容。我局已采纳。
3.《办法》第二条第(3)点“遇调整,按新口径计算相关税收。”建议明确。我局根据税务局第4点意见修改为“如遇重大税收政策或行业管理政策调整,奖励方法另行研究决定。”
4.《办法》第二条第(4)点“按季度结算申报兑现。”建议明确。我局根据财政局意见修改为“按年度结算申报兑现,市财政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结算并兑现。”
南雄市商务局
2020年7月15日